海運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檢驗規程(SN 0449.2— 95)
性能檢驗(鋼桶部分)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規程規定了運輸包裝件的檢驗數量、抽樣、測拭方法及判斷準則。
本規程適用于盛裝容積不超過450L,凈重不超過400Kg,海運出口危險貨物包裝的檢驗。
本規程不適用于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等于0.1Mpa、內徑大于0.15m,且容積大于或等于0.025m3的氣體噴霧劑、氣體容器、以及放射性物質、感染性物質包裝的檢驗。
2 引用標準
GB 4857.3 運輸包裝件基本拭驗 堆碼拭驗方法
GB 4857.5 運輸包裝件基本拭驗 垂直沖擊跌落拭驗方法
GB3538 運輸包裝件各部位的標示方法
3 技術要求
3.1.1 拭驗樣品內應盛裝擬運危驗貨物或與擬運危驗貨物的物理性質相似的代用品。
3.1.2 拭驗樣品內裝固體物質時,其盛裝物不少于容器總容積的95%或標明的凈重。
3.1.3 拭驗樣品內裝液體物質時,其盛裝物不少于容器總容積的98%。
3.1.4 按GB3538運輸包裝件各部位的標示方法,對拭驗樣品各部位進行標示。
3.2 跌落拭驗的技術要求
3.2.1 面跌落時,拭驗包裝件跌落面與沖擊面平行,其夾角不超過2°。
3.2.2 棱或角跌落時,使重力線通過拭驗件的棱或角,構成梭的兩個平面中的一個或構成角的至少兩個平面,與沖擊面之間夾角的誤差不大于±5°,或此夾角的10%,以較大數值為準。
3.2.3 提起的拭驗包裝件的最低點與沖擊面之間高度與規定跌落高度之差,不得超過±2%。
3.2.4 跌落時的沖擊速度不得大于自由落下速度的1%。
3.3 滲漏拭驗的技術要求
3.3.1 對所有盛裝液體的包裝包括組合包裝的內包裝均需做此項拭驗,如果組合包裝的外包裝,能夠達到防滲漏要求或它的襯墊材料能完全吸附滯留內裝物質,不使它從外包裝中滲漏出來,則其內包裝可免做此拭驗。
3.3.2 承受樣品的裝置,不得影響拭驗結果。
3.4 液壓拭驗的技術要求
3.4.1 所有擬盛裝液體的包裝容器包括組合包裝的內包裝(袋除外),均需進行此項拭驗,如果它的外包裝能達到液壓要求或它的襯墊材料能完全吸附滯留內容物,不使它從外包裝中滲漏出來,則其內包裝可免做此拭驗。
3.4.2 承受樣品的裝置,不得影響拭驗結果。
3.4.3 為了能使容器內充滿液體,必須在容器頂部變形后的最高部位安裝排氣裝置,排放容器內殘留氣體。
3.4.4 施加的壓力要連續、均勻,當容器內壓力達到規定值后,能保持恒定至規定時間。
3.5 堆碼拭驗的技術要求
3.5.1 載荷平板應置于包裝件頂面中心位置,其周邊大于包裝件頂面邊沿100mm。
3.5.2 在載荷平板上放置負荷時,不允許有沖擊力,施加的負荷要分布均勻。
3.5.3 施加的負荷量(包括載荷平板)與計算的加載負荷量的誤差為±2%。
3.5.4 負荷物的重心離載荷平板的距離,不得超過包裝件高度的50%。
4 抽樣
4.1 同一設計模式、工藝、材質生產的包裝容器,在廠檢合格的基礎上,從倉庫或生產現場隨機抽取拭驗樣品。
4.2 設計模式、工藝、材質任一項有變更,需重新申請檢驗。
4.3 抽樣數量見表1。
表1 抽樣數量 個
檢驗項目 |
型式 |
樣品數量 |
跌落拭驗 |
桶、罐 |
6 |
滲漏拭驗 |
桶、罐 |
3 |
液壓拭驗 |
桶、罐 |
3 |
堆碼拭驗 |
桶、罐 |
3 |
液密封口拭驗 |
桶 |
3 |
氣密封口拭驗 |
桶 |
3 |
5.檢驗方法
5.1樣品的預處理
5.1.1首次用塑料桶(罐)、塑料復合桶(罐)、有涂(鍍)層的容器,在檢驗前需直接裝入擬運危險貨物6個月以上。
5.1.2塑料桶、罐、箱,帶內襯塑料的紡織袋,塑料薄膜袋,塑料復合桶(罐),帶有塑料內包裝的組合包裝(多孔聚乙烯箱除外),在進行跌落試驗前,必須將這些容器和內裝物溫度降至-18℃或以下,內裝物是液體,降溫后如果不能保持液態時,則應加入防凍劑。組合包裝需組合進行跌落試驗。
5.1.3用天然木制成的塞型木琵琶桶需盛滿水,放置24h。
5.1.4紙、纖維板、膠合板制包裝容器,應在危險貨物正常運輸時可能運輸時可能遇到的以下三種模擬環境(溫度,相對濕度)的一種條件中處理24h以上。優先選用溫度23℃±2℃和相對濕度50%±2%的環境條件,另外二種環境條件是20℃±2℃和相對濕度65%±2%;27℃±2℃和相對濕度55%±2%。
5.2 樣品的準備
5.2.1 滲漏拭驗樣品的準備
在容器頂部鉆孔,接上進氣管。對設有排氣孔的封閉器,必須換成不透氣的封閉器或封閉排氣孔。
5.2.2 液壓拭驗樣品的準備
在容器頂部鉆進液口和排氣孔,連接進液管和排氣管。對設有排氣孔的封閉器,必須換成不透氣的封閉器或封閉排氣孔。
5.3 檢驗項目
各種類型包裝檢驗項目見表2。
表2 各種類型包裝應檢驗的項目
型式 |
材質 |
類型 |
代碼 |
擬裝物狀態 |
應檢驗項目 |
跌落 |
滲漏 |
液壓 |
堆碼 |
桶 |
A |
閉口鋼桶 |
1A1 |
液體 |
+ |
+ |
+ |
+ |
開口鋼桶 |
1A2 |
固體 |
+ |
|
|
+ |
罐 |
A |
閉口鋼罐 |
3A1 |
液體 |
+ |
+ |
+ |
+ |
開口鋼罐 |
3A2 |
固體 |
+ |
|
|
+ |
復合包裝 |
H |
在鋼桶內 |
6HA1 |
|
+ |
+ |
+ |
+ |
P |
在鋼桶內 |
6PA1 |
|
+ |
|
|
+ |
注:①表中“+”號表示應檢驗項目。
②凡用于盛裝液體的復合包裝,均需增加滲漏拭驗和液壓拭驗。
5.4 跌落拭驗
5.4.1 拭驗設備
5.4.1.1跌落裝置應達到GB4857.5要求。
5.4.1.2冷凍室能滿足5.1.2條要求。
5.4.1.3溫、濕度室能滿足5.1.4條要求。
5.4.2拭樣數量和跌落部位見表3。
表3 拭驗對象數量和跌落部位
型式 |
材質 |
類型 |
代碼 |
拭樣預處理 |
拭樣數量 |
跌落部位 |
桶 |
A |
閉口鋼桶 |
1A1 |
|
6個(每3個為一個跌落組) |
第一次跌落(3個拭樣跌在同一部位。如5或6或者其它薄弱部位)將桶傾斜至上部凸棱處于最高點(無凸棱取桶接縫或邊緣),重心的重力線通過下部凸棱處,與沖擊面垂直,以該最低點撞擊沖擊面上。擬裝固體的開口桶則將桶倒置傾斜,使重心的重力線通過鎖緊裝置與垂直面垂直,以鎖緊裝置撞擊在沖擊面上
第二次跌落(另三個拭樣,跌在同一部位)應以第一次拭驗時沒有跌到的最薄弱部位撞在沖擊面上,如:封閉器、桶體焊(接)縫處 |
開口鋼桶 |
1A2 |
|
罐 |
A |
閉口鋼罐 |
3A1 |
|
開口鋼罐 |
3A2 |
|
復合包裝 |
H |
在鋼桶內 |
6HA1 |
需-18℃或以下冷凍處理 |
B |
在鋼桶內 |
6BA |
|
P |
在鋼桶內 |
6PA1 |
|
5.4.3 拭驗環境
拭驗應在與預處理相同的情況下進行。如果達不到相同環境,則拭驗樣品必須在離開預處理環境5分鐘內完成拭驗。
5.4.4 跌落高度
5.4.4.1用擬裝貨物或用與擬裝貨物物理性質相似的物質進行拭驗,跌落高度見表4。
表4 不同包裝類別的跌落高度 m
Ⅰ類包裝 |
Ⅱ類包裝 |
Ⅲ類包裝 |
1.8 |
1.2 |
0.8 |
5.4.4.2 用水來代替擬裝液體貨物進行拭驗時:
a. 當擬裝液體貨物的密度(ρ)不超過1.2時,跌落高度見表4 ;
b. 當擬裝液體貨物的密度(ρ)超過1.2時,應根據擬裝液體貨物的密度(ρ)計算出跌落高度。四舍五入到一位小數。見表5。
表5 擬裝液體貨物的密度(ρ)大于1.2時的跌落高度 m
Ⅰ類包裝 |
Ⅱ類包裝 |
Ⅲ類包裝 |
ρ×1.5 |
ρ×1.0 |
ρ×0.67 |
5.4.5 判定準則
5.4.5.1 盛裝液體的包裝件跌落后,當內外壓力(采取戳孔或打開封閉器)達到平衡后(組合包裝的內包裝不需壓力平衡),不滲漏。具有內涂(鍍)層的容器,其涂(鍍)層不得有龜裂、剝落。
5.4.5.2 盛裝固體的包裝件跌落后,只要內包裝或內容器能保持完好,即使其外包裝封閉裝置不再具有防撒漏能力,這種包裝也視為合格,凡充入保護性的惰性氣體或液體不充許滲漏。
5.4.5.3 組合包裝或復合包裝跌落后,外包裝或內包裝不應出現會影響運輸安全的任何損壞,內容器或內包裝不充許盛裝貨物滲漏。
5.4.5.4充灌氣體噴霧劑或其它危險性氣體的內包裝(最高工作壓力小于0.1MPa、內徑小于或等于0.15m;且容積小于0.025m3 )跌落后,應將全部拭樣浸入55℃水槽里,當內裝物達到55℃時,不充許滲漏。如果充灌物對熱敏感,或該容器為在55℃時會軟化的塑料容器,則將水槽溫度控制在20℃~30℃之間。當內裝物達到此溫度時不充許滲漏,除此之外,須取一只拭樣浸在55℃水浴中,不充許滲漏或永久性變型。塑料因軟化而變形,但不充許滲漏。
5.4.5.5袋類包裝跌落后,外袋不應有任何損壞;如果外袋不具備防撒漏性能,其內袋不應有任何損壞。
5.4.5.6 跌落時即使封閉裝置有少量物質逸出,只要以后不再滲漏,應視為合格。
5.4.5.7 不充許盛裝爆炸品的包裝出現破裂。
5.4.5.8 只要有一只拭樣不合格,該項拭驗不合格。
5.5
5.5.1 試驗設備
a.空氣壓縮機;
b.壓力表;
c.減壓閥。
5.5.2 試樣數量
試樣數量見表1。
5.5.3 試驗壓力
試驗壓力見表6。
表6 滲漏試驗的壓力 KPa
Ⅰ類包裝 |
Ⅱ類包裝 |
Ⅲ類包裝 |
不小于30 |
不小于20 |
不小于20 |
5.5.4 試驗步驟
將測試的包裝容器浸入水中,接通壓縮空氣,向容器內充氣,使容器內部壓力達到規定值,壓力控制不得影響試驗有效性,觀察是否有滲漏(也可在容器的卷邊、接縫處涂皂液檢漏),也可用其它等效的檢驗方法。
5.5.5 判定準則
3個試樣均無滲漏,判該項試驗合格。
5.6 液壓試驗
5.6.1試驗設備
a.液壓泵(電動或手動)或高位槽;
b.壓力表;
c.調節閥。
5.6.2 試樣數量
試樣數量見表1。
5.6.3 試驗壓力按下列三種方法之一計算。
5.6.3.1溫度55℃時測出的包裝件內總壓表(即盛裝物質蒸氣壓加上空氣或惰性氣體分壓減去100KPa)乘上安全系數1.5。
5.6.3.2 待運貨物50℃時蒸氣壓的1.75倍,減去100KPa。
5.6.3.3 待運貨物55℃時蒸氣壓的1.5倍,減去100KPa。
5.6.3.4 在無法查得待運貨物蒸氣壓時,可按表7提供的液壓進行試驗。
表7 液壓試驗的最低壓力 KPa
Ⅰ類包裝 |
Ⅱ類包裝 |
Ⅲ類包裝 |
恒壓不小于250 |
恒壓不小于100 |
恒壓不小于100 |
5.6.4 試驗步驟
接通液壓泵(或高位槽),向容器內連續均勻地施壓,同時打開排氣閥,排除試驗容器內殘留氣體。然后關閉排氣閥,塑料、塑料復合包裝包括它們的封閉器,必須承受規定恒壓5分鐘。
5.6.5 判定準則
3個試樣均封無滲漏,判該項試驗合格。
5.7 堆碼試驗
5.7.1試驗設備
5.7.1.1試驗設備應符合GB4857. 3要求。
5.7.1.2 高溫室(箱)的溫度應控制在不低于40℃。
5.7.1.3 溫、濕度室(箱)能按5.1.4條調節。
5.7.2 試樣數量
試樣數量見表1。
5.7.3 堆碼載荷
堆積的最低高度包括試樣在內應為3m。試驗持續時間為24h,但塑料桶(罐)和塑料復合桶(罐)在溫度不低于40℃的環境中堆碼28d。紙、纖維板桶箱、膠合板桶箱在5.1.4條規定的環境中堆碼24h。
5.7.4 堆碼載荷用下式計算
M0=(X/H-1)*M1
式中:M0——加載的負荷,kg;
X——最低堆碼高度,m;
H——單個包裝件高度,m;
M1——單個包裝件毛重,kg;
X/H 計算值小數點后應進位,取整數。
5.7.5 試驗步驟
將試驗包裝件置于堆碼地坪上,載荷平板置于包裝件頂面中心位置。然后將計算出的負荷扣除載荷平板質量,在不造成沖擊力的情況下,均勻地與載荷平板接觸。施加的負荷應均勻分布。
5.7.6 判定準則
5.7.6.1所有被試驗包裝件不破、不倒塌、無滲漏,判該項試驗合格。
5.7.6.2試驗變形的塑料、塑料復合包裝件待其冷卻至環境溫度后,去掉負荷件及載荷平板。在其上面重疊放置2個相同包裝件,1h后不倒塌,判合格。
5.7.6.3 充灌氣體噴霧劑或其它危險性氣體的內容器(最高工作壓力小于0.1MPa、內徑小于或等于0.15m,且容積小于0.025m3 )按5.4.5.4條試驗,無滲漏、內包裝無永久變形判合格。
5.8 制桶試驗
塞型木琵琶桶須進行此項試驗。
5.8.1 試樣數量
試樣數量見表1。
5.8.2 試驗步驟
將桶內水倒掉,小心拆下中部塞孔以上所有桶箍,放置至少2d。
5.8.3判定準則
木桶上部橫剖面直徑擴張不超過10%,判該項試驗合格。
5.9 液密封口試驗
擬裝貨物須要液密口的包裝容器,須進行此項試驗。
5.9.1 試驗數量
試驗數量見表1。
5.9.2 試驗步驟
容器內灌入不少于容器總容量98%的水,按出運形式封口,然后將容器倒置,使封口處于最低位置24h。
5.9.3 判定準則
試驗樣品均無滲漏,判該項試驗合格。
5.10 氣密封口試驗
擬裝貨物須要氣密封口的包裝容器,須進行此項試驗。
5.10.1 試驗設備
按5.5.1條要求。
5.10.2 試樣數量
試樣數量見表1。
5.10.3 試驗步驟
將容器浸入水中,接通壓縮空氣,向容器內充氣,使容器內部壓力達到20Kpa。穩定5min。壓力控制不得影響試驗有效性,不充許滲漏(也可用涂皂液檢漏)。
5.10.4 判定準則
拭驗樣品均無滲漏,判該項拭驗合格。
6 批判定準則
6.1 各項拭驗中有一項不合格,判該批不合格。
6.2 各項拭驗合格,判該批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