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則(2)
第六章 放射性物品運輸
第三十六條 凡放射性比活度大于70kBq/kg(2μCi/kg)的物質屬放射性物品。
第三十七條 托運人托運放射性物品或放射性物品的空容器時,應提出經鐵路衛生防疫部門核查簽發的“鐵路運輸放射性物品包裝件表面污染及輻射水平檢查證明書”或“鐵路運輸放射性物品空容器檢查證明書”一式兩份,一份隨貨物運單交收貨人,一份留發站存查。
對輻射水平相等、重量固定、包裝件統一的放射性物品(如:化學試劑、化學制品、礦石、礦砂等)可以一次核定輻射水平和污染程度。托運人應將“鐵路運輸放射性物品包裝件表面污染及輻射水平檢查證明書”提交發站,再次托運時,可提出證明書復印件。
托運封閉型固體塊狀輻射源,如果當地無核查單位時,托運人可憑原有輻射水平檢查證明書托運。
鐵路防疫部門應對放射性物品的表面污染水平、輻射和放射性總活度等安全指標進行核查監測,不符合本規則要求的,不予承運。
第三十八條 放射性物品的包裝除應符合本規則第二章有關規定外,還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1.包裝件應有足夠的強度,保證放射性物質不泄漏和散失,并能有效地減弱放射線強度至允許水平、保證放射性內容物始終處于次臨界狀態。內、外容器必須封嚴、蓋緊。
2.便于搬運、裝卸和堆碼。重量在5kg以上的包裝件應有提手;袋裝礦石、礦砂袋口兩角應扎結抓手;30kg以上的應有提環、掛鉤;50kg以上的包裝件應清晰耐久地標明總重。
3.應在包裝件兩側分別粘貼。噴涂或拴掛放射性貨物包裝標志。
第三十九條 托運B型包裝件、易裂變物質、國家管制的核材料、氣體放射性物品以及危險貨物品名索引表內未列載的放射性物品時,須由托運人的主管部門與鐵道部商定運輸條件。
國家管制的核材料是:
(1)鈾-235,含鈾-235的材料和制品;
(2)鈾-233,含鈾-233的材料和制品;
(3)钚-239,含钚-239的材料和制品;
(4)氚,含氚的材料和制品;
(5)鋰-6,含鋰-6的材料和制品;
(6)其它需要管制的核材料和制品。
第四十條 包裝件和運輸工具外表面放射性污染和外表面的輻射水平不得超過以下限值:
1.包裝件和運輸工具外表面放射性污染不得超過表4所列限值。
包裝件和運輸工具外表面放射性污染最大限值
表4
污染表示 |
β、γ和低毒性α發射體Bq/平方厘米(μCi/平方厘米) |
其它α發射體Bq/平方厘米(μCi/平方厘米) |
包裝件外表面或包裝件外層輔助包裝及運輸工具表面 |
- 4
4(10) |
- 5
0.4(10) |
2.裝運放射性物品時,運輸工具或包裝件外表面的輛射水平不得大于2msv/h(200mrem/h),運輸指數不得大于10;在距運輸工具2m處的任何一點輻射水平不得大于0。1msv/h(10mrem/h);裝車后,車內各包裝件的運輸指數總和不得大于50,但1類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質,運輸指數總和不受限制。
第四十一條 放射性包裝件按其外表面輻射水平和運輸指數分為三個運輸等級,見表5。
放射性包裝件的運輸等級
表5
運輸等級
(標志顏色) |
包裝件外表面任意一點的最
大輻射水平(H)msv/h(mrem/h) |
運輸指數
(TI) |
Ⅰ級(白色) |
H≤0.005(0.5) |
TI=0[注] |
Ⅱ級(黃色) |
0.005(0.5)<H≤0.5(50) |
0<TI≤1 |
Ⅲ級(黃色) |
0.5(50)<H≤2(200) |
1<TI≤10 |
[注]:對于TI≤0.05的包裝件均認為TI=0;其它情況TI都應取一位小數。
包裝件的運輸指數和表面輻射水平等級不一致時,按較高一級的確定運輸等級。
運輸指數確定原則見《鐵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細則》第七類。
第四十二條 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質和表面污染物體的運輸條件;
1.每一輛車中裝運的Ⅰ類低比放射性物質和非易燃固體的Ⅱ、Ⅲ類低比放射性物質的放射性活度不受限制;
2.表面污染物體和可燃性固體和液體的Ⅱ、Ⅲ類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質的放射性總活度不得超過100A2。
3.無包裝的Ⅰ類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質和Ⅰ類表面污染物體必須使用企業自備敞車苫蓋自備篷布裝運,保證運輸途中不撒漏、不飛揚。裝卸作業限在專用鐵路。專用線。
第四十三條 托運A型包裝件時,若內容物為不彌散的固體放射性物質或裝有放射性物質的密封小容器,其放射性內容物活度不得大于A1值;若內容物為粉末狀、晶粒或液體的放射性物質則不得大于A2。
第四十四條 放射性物品按零擔托運時,必須遵守下列條件:
1.僅限辦理固體和液體的放射性物品,A型包裝的化學試劑和化工制成品,以及一批重量不超過5KG的放射性礦石、礦砂樣品。
2.包裝件的最大放射性活度、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質和表面污染物體應按第四十條第1、2項的規定,放射性同位素應符合表6的規定。
3.一車內Ⅱ級包裝件不超過50件,或Ⅲ級包裝件不超過5件(Ⅰ級包裝件的件數不受限制)。Ⅱ、Ⅲ級包裝件同車裝運時,按一件Ⅲ級等于10件Ⅱ級折算。
第四十五條 按客運包裹運輸的放射性物品僅限Ⅰ級和輻射水平H≤1mrem/h的Ⅱ級放射性質同位素(氣體放射性物質除外),托運的包裝件表面放射性污染不得超過表1限值,其內容物的放射性活度不超過表2的限值。每輛行李車最多只能裝20件,每件重量不得超過40kg。
零擔車內裝載包裝件最大放射性活度值
表6
運輸包裝等級 |
物理狀態 |
每一包裝件最大放射性活度GR2 |
一級 |
塊狀固體 |
A1 |
粉末、晶粒或液體 |
A2 |
二級 |
塊狀固體 |
A1 |
粉末、晶粒或液體 |
A2 |
三級 |
塊狀固體 |
A1 |
粉末、晶粒或液體 |
A2 |
第四十六條 重量超過It的放射性包裝件,限按整車辦理,托運人或收貨人應事先與到站聯系,取得同意后才能向發站托運。
托運“短壽命”放射性物品時,應在貨物運單“托運人記載事項”欄內注明貨物容許運輸期限。容許運輸期限需大于鐵路貨物運到期限3天。
第四十七條 放射性物品在同一車內與其它貨物配裝時,應符合表7要求。
放射性物品與其它貨物配裝表
表7
|
Ⅰ級 |
Ⅱ級 |
Ⅲ級 |
感光材料以及活動物 |
不能配裝 |
不能配裝 |
不能配裝 |
其它危險貨物 |
不能配裝 |
不能配裝 |
不能配裝 |
各種食品、糧食、飼料、藥品、藥材、食用油脂 |
0 .5m |
2m |
不能配裝 |
其它行李、包裹 |
不隔離 |
2 m(客運除外) |
不能配裝 |
普通貨物 |
不隔離 |
不隔離 |
1.5m |
放射性物品與人員最小安全距離應符合表8要求。
放射性物品最小安全距離表
表8
運輸指數 (TI) |
照射時間(h)[d] |
1 |
2 |
4 |
10 |
24
[1] |
48
[2] |
120
[5] |
240
[10] |
0.2 |
0.5 |
0.5 |
0.5 |
0.5 |
1 |
1 |
2 |
3 |
0.5 |
0.5 |
0.5 |
0.5 |
1 |
1 |
2 |
3 |
5 |
1 |
0.5 |
0.5 |
1 |
1 |
2 |
3 |
5 |
7 |
2 |
0.5 |
1 |
1 |
1.5 |
3 |
4 |
7 |
9 |
4 |
1 |
1 |
1.5 |
3 |
4 |
6 |
9 |
|
8 |
1 |
1.5 |
2 |
4 |
6 |
8 |
|
|
10 |
1 |
2 |
3 |
4 |
7 |
9 |
|
|
第四十八條 時,放射性包裝件應合理擺放,運輸包裝等級小的包裝件應擺放在運輸包裝等級大的包裝件周圍;零擔運輸的二級、三級包裝件應擺放在車體縱中心線上,距車輛兩端板應在0。5m以上。每人每天裝卸放射性貨物的時間不得超過容許作業時間表9的限值。
裝卸放射性貨物容許作業時間表
表9
包裝件運輸等級 |
包裝件表面輻射水平 |
運輸指數TI |
徒手作業 |
簡單工具(距包裝件表面約0.5m) |
半機械化操作(距包件表面1m) |
機械化操作(距包件表面1.5m |
msv/h |
mrem/h |
Ⅰ級 |
≤ 0.005 |
≤ 0.5 |
--- |
8h |
--- |
--- |
--- |
Ⅱ級 |
0.01 |
1 |
--- |
7h |
8h |
--- |
--- |
0.05 |
5 |
0.05 |
1.5h |
7h |
--- |
--- |
0.1 |
10 |
0.1 |
50min |
6h |
--- |
--- |
0.2 |
20 |
0.3 |
20min |
2h |
8h |
--- |
0.3 |
30 |
0.6 |
15min |
1.5h |
7h |
--- |
0.4 |
40 |
0.8 |
10min |
1h |
6h |
--- |
0.5 |
50 |
1 |
7min |
50min |
5.5h |
--- |
Ⅲ級 |
0.6 |
60 |
1.5 |
6min |
45min |
5h |
7h |
|
0.8 |
80 |
2 |
5min |
40min |
4h |
6h |
|
1.0 |
100 |
3 |
4min |
35min |
2.5h |
5h |
|
1.2 |
120 |
4 |
3min |
30min |
2h |
4h |
|
1.4 |
140 |
5 |
2min |
24min |
1.5h |
3h |
|
1.8 |
180 |
7 |
1min |
20min |
1h |
2h |
|
2.0 |
200 |
10 |
不容許 |
12min |
30min |
1h |
注:表中“---”表示不加限制。
第四十九條 放射性包裝件破損時,不得繼續運輸,需修復后開確認包裝已恢復原設計性能,符合安全運輸標準,方可繼續運輸。
當放射性容器破損內容物泄漏時,必須立即報告鐵路和地方的公安、環保和衛生防疫部門,除要求有關部門協助處理外,事故地點應按輻射水平0.005msv/h(0.5mrem/h)為依據劃出警戒區并懸掛警告牌,派人看護。
第七章 危險貨物罐車運輸
第五十條 原油、汽油、煤油、柴油可以使用鐵路罐車裝運。液體危險貨物(包括上述品名)使用自備罐車裝運時,應符合危險貨物品名表中的規定。未做規定的應由發送鐵路局對有關資料審查并提出意見后報鐵道部制定運輸條件后進行試運。
罐車試運時,應按本規則第十一條第四款辦理,但在運單“托運人記載事項”欄內注明“自備罐車試運”。
第五十一條 托運人申請使用自備罐車裝運危險貨物時,須出具下列技術文件:
1.裝運第二類危險貨物時
(1)產品理化特性說明;
(2)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證;
(3)液化氣體鐵路罐車(罐體)安全運輸許可證;
(4)罐體檢定證書;
(5)車輛驗收記錄;
(6)車輛定期檢修證明;
(7)押運證書;
(8)其它有關資料。
2.裝運其它類液體危險貨物時
(1)產品理化特性說明;
(2)罐體檢定證書;
(3)車輛驗收記錄;
(4)車輛定期檢修證明;
(5)其它有關資料;
第五十二條 托運人應與過軌站簽訂過軌運輸合同,報所屬的鐵路分局批準。第二類危險貨物應報所屬的鐵路局批準。
鐵路局、鐵路分局批準過軌合同時應認真審查合同中的各項內容,特別是裝卸地點的作業能力及安全防護措施等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鐵路局和鐵路分局應建立和健全危險貨物自備罐車技術檔案,檢查危險貨物自備罐車的運用狀況,保證過軌運輸的危險貨物自備罐車符合安全要求。
第五十三條 凡散裝進口的第二類、第三類危險貨物采用自備罐車運輸的及整車運輸的放射性物品,到達口岸后經鐵路運輸時,應報鐵道部批準。其它散裝進口的液體危險貨物報入境口岸所在地的鐵路局批準。
進口的爆炸品、毒害品(劇毒品)、氧化劑和過氧化物以整車運輸時,報鐵路分局批準。
進口單位向上述部門報批時,必須在貨物到港前1個月,持申請報告和有關技術文件進行報批。
第五十四條 自備罐車罐體的設計、制造、使用、充裝、檢修及故障處理應符合主管部門制定的技術規程,用于裝運液化氣體的罐車,需符合《液化氣體鐵路罐車安全管理規程》及鐵路有關的技術規定。
第五十五條 自備罐車罐體縱向中部應涂刷一條寬300mm表示貨物主要特性的水平環形色帶,紅色表示易燃性,綠色表示氧化性,黃色表示毒性,黑色表示腐蝕性,藍色與其它顏色分層涂刷表示液化氣體(上層200mm寬涂藍色,下層100mm寬分別涂紅色,表示易燃液化氣體,涂黃色表示有毒液化氣體,涂藍色表示不燃液化氣體)。
罐體兩側的環形色帶中部應以分子、分母形式涂打專用貨物名稱及其危險性 ,如苯:
苯,
------
易燃、有毒
對遇水會發生劇烈反應,事故處理嚴禁用水的貨物,還應在分母內涂打“禁水”二字,如硫酸:
硫酸
-----
腐蝕、禁水
企業的危險貨物自備罐車應按鐵道部規定統一編號。
第五十六條 發站承運自備液化氣體罐車時,應審查以下內容:
1.以貨人必須與罐車產權單位一致(液化氣體的生產企業除外);
2.“鐵路罐車充裝記錄”填寫是否完整;
3.貨物運單內是否注明押運人的姓名和有關證明文件的名稱和號碼;
4.其它有關規定。
對定檢過期、車況不良、罐蓋不嚴、罐體標記文字不清以及有礙安全運輸的自備罐車,一律不予承運。
承運液化氣體罐車后,“鐵路罐車充裝記錄”一份由發站存查,一份隨貨物運單送至到站交收貨人。
第五十七條 危險貨物罐車的裝卸作業必須在專用鐵路或專用線辦理。第二類、第三類危險貨物采用罐車的裝卸地點,距鐵路正線、房屋建筑的防火間距不少于45m;30m。距其它鐵路線路不少于35m;20m。裝卸地點應嚴格控制火源,所有設備應具有防火、防爆和導除靜電性能。裝卸罐車時散發的易燃、有毒和有害氣體,不得超過國家規定允許的濃度標準。
第五十八條 充裝第二類以外的液體危險貨物時,托運人應根據液體貨物的比重、罐車載重、容積以及貨溫、氣溫變化,按規定確定充裝量,不得超重。對比重低于1的液體危險貨物、罐體有效容積的膨脹余量上限為8%,下限為20%。凡充裝后下限超過20%的,罐體內部應安裝隔板,以保持運輸的穩定性。
充裝液化氣體時,還必須用軌道衡對空、重罐車分別檢衡,確定罐內余液及實際充裝量。充裝量應符合《液化氣體鐵路罐車安全管理規程》。嚴禁超裝超載。
第五十九條 裝車前,托運人應確認罐車是否良好。罐體有漏裂,閥、蓋、墊及儀表等附件、配件不完整或作用不良的罐車禁止使用。
裝卸罐車必頁在貨物裝注前或卸空后及時將閥件關嚴,嚴禁混入雜質。卸車時必須將罐車卸凈。裝卸車后認真關閉閥門,蓋好入孔蓋,打緊螺拴。罐體外表應保持清潔,上面涂打的標記文字應能清晰易辨。車站對罐車上蓋關閉狀態應進行檢查,關閉不嚴的禁止編入列車。
第六十條 液化氣體罐車充裝單位應建立健全充裝制度并認真貫徹執行。充裝前必須有專人檢查罐車,進行規定的試驗,不具備充裝條件的罐車嚴禁充裝。罐車充裝完畢后,充裝單位應復檢充裝量,對各密封面進行泄漏檢查。檢查封車壓力。檢查情況必頁詳細填記于“鐵路罐車充裝記錄”內,符合規定才能向鐵路辦理托運。
罐車卸后應留有不低于0。05MPa的余壓。
第六十一條 液化氣體罐車運輸時,托運人應派人押運(空罐車不需押運)。押運人應熟悉貨物的物理、化學性質,了解罐車的構造及附件性能以及發生故障的處理方法,經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并取得鐵路認可的押運證后方可擔任押運工作。押運人應堅守崗位,全程押運,并就沿途溫度(外溫)、壓力變化等作好記錄。
發站需認真審查托運人在貨物運單內是否注明押運人的姓名、有關證明文件的名稱及號碼,未按規定填記或無押運人的不予承運。途中各站發現液化氣體罐車無人押運或達不到押運人數要求時,應立即甩下,并用電報通知發轉告托運人速派人解決。
液化氣體罐車的押運人數應按表10的規定配備。
液化氣體罐車押運人數表
表10
輛/批(輛) |
1-4 |
5-10 |
11-15 |
16以上 |
押運人(人) |
2 |
3 |
4 |
鐵路局確定 |
第六十二條 為保證液化氣體運輸的安全,液化氣體罐車不允許進行運輸變更或重新起票辦理新到站,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變更或重新起票辦理新到站時,需經鐵路局批準。
第六十三條 液化氣體罐車必須編入有守車及運輸車長的貨物列車(包括小運轉列車),以便押運人乘坐和隨車監護。
第六十四條 危險貨物罐車在運輸途中發生泄漏、火災及其它行車事故時,車站應立即向鐵路主管部門、地方政府、公安消防及環保、衛生防疫部門報告,并速請熟悉貨物性質及罐體構造的單位前來處理和搶救。同時設立警戒區,組織人員向逆風方向疏散,防止危險貨物流入河川。易燃氣體及易燃液體發生泄漏時,應迅速隔斷火源。如已發生火災應立即摘下著火罐車,并盡快轉移到安全地點,用干粉撲救,同時用大量水冷卻罐車,以防爆炸。對標有“禁水”標記的罐車,嚴禁用水施救。對有毒氣體施救時應站在上風方向,防止中毒事故。
第八章 爆炸品保險單
第六十五條 爆炸呂保險箱(以下簡稱保險箱)運輸的爆炸品,可在鐵路零擔貨運營業站(不辦理武器、彈藥及爆炸品的車站除外)按零擔辦理。
第六十六條 用保險箱裝爆炸品時,包裝應符合本規則附件一的要求。裝箱后箱內空隙要填充緊密。同一保險箱內只限裝同一品的名貨物,每箱總重不得超過200kg。保險箱兩端應有“向上”、“防潮”、“爆炸品”標志。
第六十七條 托運裝有爆炸品的保險箱時,托運人需在貨物運單的“貨物名稱”欄內填寫貨物品名、編號,在運單右上角及封套上標明危險貨物類項,在運單“托運人記載事項”欄內注明保險箱的統一編號。
保險箱編號、標志應清晰,箱體不得破損、變形。托運人應對箱內貨物品名的真實性、包裝及襯墊的完好性負責。
第六十八條 裝在同一車內或在同一倉庫內作業及存放的保險箱,箱內危險貨物編號必須一致(配裝表第1、2號內所列品名除外)。裝有爆炸品的保險箱可比照普通貨物配裝,但不得與放射性物品同裝一車。裝車時,保險箱應放在底層,擺放整齊穩固,并盡量裝在車門附近。裝卸搬運時要穩起穩落,嚴禁摔碰、撞擊、施拉、翻滾。
第六十九條 調動裝有爆炸品保險箱的車輛時,必須按本規則附件五的規定進行作業。發站應在貨物運單、封套、貨車裝載清單、列車編組順序表上記明“禁止溜放”字樣,并插掛“禁止溜放”貨車表示牌。
第七十條 裝有爆炸品的保險箱,車站應及時發送、中轉和交付。保險箱應存放在車站指定的倉庫內妥善保管。如遇火災應及時將保險箱或車輛送至安全地帶。
第七十一條 保險箱的設計、制造應由生產單位的主管部門(省、部級)與鐵道部商定后按GB2701-90《爆炸品保險箱》的標準生產。
保險箱外部應按國家標準涂打使用單位代號。各使用單位需提出爆炸品保險箱編號申請表一式四份,及生產廠出具的爆炸品保險箱合格證到所在地的鐵路局編號。如,上-B-0001,京-B-0001。鐵路局編號后,一份存查,其它三份分別交保險箱使用單位,鐵路分局及發站。
第七十二條 保險箱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損壞,使用單位應及時檢修處理,保持完好狀態。保險箱每隔二年需由指定單位檢驗一次。技術狀態良好,符合使用要求的由檢驗單位在箱體兩端涂打檢驗年、月、單位(如94、5-5534廠檢)。使用單位應持檢驗合格證到鐵路局進行重新登記,未經登記者不得使用。
第九章 洗刷除污
第七十三條 裝過危險貨物的貨車(包括毒品車),卸后必須徹底清掃干凈。對裝過一級毒害品(劇毒品)的貨車(包括毒品車)及受到危險貨物污染,有刺激異臭氣味或危險貨物撒漏的貨車(包括苫蓋篷布及有關用具),必須進行洗刷除污。洗刷除污工藝見車輛洗刷除污方法。需回送洗刷除污的貨車,應在“特殊貨車及運送用具回送清單”上注明品名及編號,并在貨車兩車門內外明顯處粘貼“貨車洗刷回送標簽”各一張。未經洗刷除污的貨車嚴禁使用或排空。
裝過放射性物品的車輛(包括苫蓋篷布及有關用具),需經鐵路衛生防疫部門檢測并出具證明,污染水平應低于本規則第四十條表4規定的1/50,否則必須由收貨單位徹底清洗除污,達到要求后方能使用或排空。
裝過危險貨物及放射性物品的車輛檢修前必須洗刷合格。
第七十四條 貨車洗刷后,應檢查是否已達到規定的要求。
經認真洗刷仍不合格的車輛,洗刷所應通知卸車站,要求收貨人提供有效的洗刷除污方法和藥物,再次洗刷處理。
第七十五條 貨車洗刷除污后的廢水、廢物必須經過處理,達到環保部門的有關標準后,方可排放。
第七十六條 洗刷所應建立管理臺帳。經洗刷除污的貨車達到要求時,應撤除貨車洗刷回送標簽,并在貨車兩車門內外明顯處粘貼洗刷工藝合格證各一張。
第十章 保管和交付
第七十七條 車站對危險貨物應按其性質的要求存放在指定的倉庫、雨棚或場地,氣體鋼瓶和桶裝、罐裝的易燃液體應存放在陰涼通風地點。遇潮或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貨物不得露天存放。存放保管危險貨物時,應執行危險貨物配裝表的規定,對不能配裝或滅火方法相互抵觸的必須嚴格隔離。
危險貨物編號不同的爆炸品(配裝表第1、2號內所列的品名除外)不得同庫存放。放射性物品不得與其它危險貨物同庫存放。
第七十八條 堆放危險貨物的倉庫、雨棚、場地必須清潔干燥和通風良好,配備充足有效的消防器材。貨場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周圍應劃定警戒區,設置明顯警告林志,并根據貨物性質做好防潮、防熱、防曬、防火等工作。貨場應加強警衛和巡守,無關人員不得進入。庫內儲存有危險貨物,無作業時,應關閉庫門并加鎖。進入貨場的機動車輛必須存取防火措施。
第七十九條 發現危險貨物包裝破損,應在車站指定的安全地點采取防護措施予以維修。撒漏物要指定地點存放,必要時,聯系托運人或收貨人及時處理。
第八十條 車站對到達的危險貨物應通知收貨人及時搬出,對整車運輸的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可組織收貨人直卸。存放危險貨物的貨位,在貨物搬出或裝出后應清掃洗刷干凈。被污染的設備、工具應及時清掃洗刷。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八十一條 危險貨物運輸中,除應執行本規則制定的各項條款外,在危險貨物的特性與分項、包裝、裝卸與搬運、存放與保管、撒漏處理與消防等方面還應執行《鐵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細則》的有關規定。
第八十二條 各鐵路局應根據本規則制定補充規定,執行前報鐵道部備案。
第八十三條 其它規則、文件中關于鐵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則不一致時,以本規則為準。
第八十四條 本規則由鐵道部運輸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