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種子包裝和標簽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林木種子包裝和標簽管理,規范林木種子包裝和標簽的制作、標注和使用行為,保護種子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林木種子包裝和標簽的制作、標注、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林木種子,是指林木的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實和根、莖、苗、芽、葉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標簽是指固定在林木種子包裝物內外的特定圖案及文字說明;銷售的林木種子應當附有標簽。 對于不能包裝的林木種子,標簽是指林木種子經營者在銷售種子時提供的特定圖案及文字說明。
第四條 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林木種苗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內林木種子包裝和標簽的制作、標注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林木種子包裝
第五條 有性繁殖的林木籽粒、果實應當包裝后銷售。
下列林木種子可以不經包裝進行銷售:
(一)苗木;
(二)無性繁殖的器官和組織,包括根、莖、枝、葉、芽等;
(三)其它不宜包裝的林木種子。
第六條 包裝材料應當適宜林木種子的生理特性,堅固、耐用、清潔,無病蟲害。
包裝應當便于貯藏、搬運、堆放、清點以及取樣。
第七條 大包裝或者進口的林木種子可以分裝;實行分裝單位應當對種子質量負責。
第八條 林木種子包裝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
第三章 林木種子標簽內容
第九條 標簽內容應當與實際相符。標簽內容包括:林木種子類別、樹種或品種名稱、產地、質量指標、植物檢疫證書編號、凈含量(數量)、種子生產許可證或經營許可證編號、生產日期、生產者或經營者名稱、地址。
(一)林木種子類別分為普通種和良種。
(二)樹種名稱為植物分類學的種。
品種名稱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屬于授權品種或審定通過的良種,應當使用批準的名稱。
(三)產地是指林木種子繁育所在地,應當標注到縣。
進口林木種子的產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進口貨物原產地的暫行規定》標注。
(四)質量指標是指林木種子生產者或經營者承諾的質量指標,應當與銷售的林木種子實際質量相符。
種子質量指標按凈度、發芽率、含水量、質量等級等標注。
苗木質量指標按苗齡、苗高、地徑、主根長、根幅、質量等級等標注。
(五)凈含量(數量)標注林木種子實際重量或苗木數量,以千克(kg)、克(g)、粒或株、根、條表示。
包裝中含有多件小包裝時除標明總數量外,還應當標明每一小包裝的數量。
(六)生產日期是指林木種子采收或苗木起苗的時間。生產日期的表示方法采用下列的示例:2001年9月8日標注為2001-09-08。
(七)生產者、經營者名稱和地址按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注明的名稱、地址標注。
第十條 除第九條標注的內容外,屬于下列情況的,應當分別加注:
(一)銷售進口林木種子的,應當附有中文標簽,加注進口商名稱、林木種子進出口貿易許可證編號和進口林木種子審批文號。
(二)銷售轉基因林木種子的,要用明顯文字標注"轉基因"字樣,并附有提示安全使用控制措施的文字說明。
(三)屬于主要林木商品種子的,應當加注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編號。經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審(認)定通過的林木良種應當加注品種審(認)定編號。
(四)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有其它質量指標要求的,應當按要求加注。
(五)分裝的林木種子應當加注分裝單位和分裝日期。
第四章 林木種子標簽制作和使用
第十一條 林木種子標簽的制作材料應當有足夠的強度和防腐性。
第十二條 標簽標注文字應當使用規范的中文。
第十三條 標簽印刷要清晰,可直接印制在包裝物表面,也可制成印刷品固定在包裝物外或放在包裝物內。
可以不經包裝進行銷售的林木種子,標簽應當制成印刷品在銷售時提供給林木種子購買者。
第十四條 林木種子標簽分綠色、白色兩種。林木良種種子使用綠色標簽,普通林木種子使用白色標簽。
第十五條 林木種子標簽的規格、式樣、材質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