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檢驗規程(SN0449.3-95)
使 用 鑒 定(鋼桶部分)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規程規定了海運出口危險貨物包裝使用鑒定的抽樣數量、鑒定方法及判定準則。
本規程適用于盛裝容積不超過450L、凈重不超過400kg,海運出口危險貨物包裝使用方法的鑒定。
本規程不適用于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等于0.1Mpa、內徑大于0.15m且容積大于或等于0.025m3的氣體噴霧劑、氣體容器,以及放射性物質、感染性物質包裝的鑒定。
2 引用標準
GB 2828 逐批檢查計數抽樣程序及抽樣表(適用于連續批的檢查)
3 技術要求
3.1 申清單、廠檢合格單、性能檢驗結果單清楚一致,與實物相符。
3.2 所使用的包裝容器應與灌裝的危險貨物相適應。
3.3 容器的包裝內別應高于或等于《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對貨物要求的包裝類。
3.4 包裝件上鑄印或印刷的標記、出運(生產)批號應牢、清晰。
3.5 危險貨物不允許撒漏在內、外包裝之間。
3.6 固體危險貨物不得超過性能檢驗時的容量。
3.7 一般液體危險貨物灌裝至容器總容積的98%以下,膨脹系數較大的液體貨物,應根據其膨脹系數確定容器的預留容積。
3.8 包裝容器表面應清潔,不允許有引起危險的殘留物、污染或滲漏。
3.9 采用液體保護危險貨物時,該液體的品種、規格及充灌量應符合規定。
3.10 采用惰性氣體保護危險貨物時,該惰性氣體的質量、充灌量應符合規定。
3.11 首次使用塑料容器,帶內涂(鍍)層容器,須提供6個月以上化學相容性試驗合格的報告。
3.12 首次出口《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中未列名的危險貨物,申清人應提供主管部門認可的檢驗機構出具的該種危險貨物的理、化性能報告。
3.13 危險貨物和與之相接觸的包裝容器,不得起任何影響包裝容器強度的化學反應。
3.14 內包裝應牢固地固定在外包裝內。防止在正常運輸中發生破裂、戳穿或滲漏。當內包裝為易碎或易戳穿容器時,必須使用不與內裝貨物起危險化學反應的襯墊材料。
3.15 襯墊及防震材料不得與所裝危險貨物起化學反應,而降低其防震效果。
3.16 密封圈不得與所裝危險貨物起化學反應,而失去密封效果或影響貨物品質。
3.17 采用牢固封口時,危險不得從封口中漏出。
3.18 采用液密封口時,將包裝件橫置(封口置于最低部位),液體不得從封口中滲漏出來。
3.19 上述未列名的按《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要求。
4 抽樣
4.1 同一品種、規格、含量的危險貨物盛裝在同一類型、材類、規格的包裝中為一報驗批,批量最大為10 000件。
4.2 從報驗批中隨機抽取樣本數件,應注意從不同生產批中抽取。
4.3 抽樣數量
抽樣數量見表1。
表1 抽樣數量 件
報驗數量 |
樣本大小 |
1~90 |
5 |
91~150 |
8 |
151~280 |
13 |
281~500 |
20 |
501~1 200 |
32 |
1 201~3 200 |
50 |
3 201~10 000 |
80 |
5 鑒定方法
5.3 桶(罐)類包裝的鑒定
5.3.1 閉口桶(罐)的大小封閉器螺蓋配合應達到密封要求,外蓋完好無損。密封圈與所裝貨物相適應密封良好。
5.3.2 開口桶(罐)應配以合適的密封圈。無論采用何種形式緊箍,應達到密封要求。外蓋完好無損,扳手箍應銷牢。
5.3.3 凡用封識的包裝件,封識應完好。
5.4 最高工作壓力小于0.1Mpa、直徑小于或等于0.15m且容積小于0.025 m3的氣體噴霧劑、氣體容器的鑒定。
5.4.1 充灌壓力不得超過容器安全壓力。
5.4.2 將樣本全部浸入55℃水槽里,當內容物達到55℃時,不允許滲漏。內充灌物對熱敏感或容器在55℃時會軟化的塑料容器,則水槽溫度控制在20℃~30℃之間。當內容物達到此溫度時不會滲漏,除此之外還須取一只樣本浸在55℃水槽中,不允許滲漏或永久性變形。允許塑料在加溫軟化時可變形,但絕不允許滲漏。
6 判定準則
6.1 樣本均符合技術要求和鑒定方法中相關內容的規定,判該批合格。
6.2 樣本有一件不符合技術要求和鑒定方法中任何一條相關內容的規定,判該批不合格。
6.3 不合格處理
6.3.1 不合格樣本在表2范圍內允許復驗一次,須在企業對全批貨物整理后進行。
6.3.2 允許復驗的不合格樣本數及復驗抽樣數見表2。
表2 允許復驗的不合格樣本數及抽樣數 件
報驗數量 |
樣本大小 |
允許復驗的不合格樣本數 |
復驗樣本大小 |
1~90 |
5 |
1 |
10 |
91~150 |
8 |
1 |
16 |
151~280 |
13 |
1~2 |
26 |
281~500 |
20 |
1~3 |
40 |
501~1 200 |
32 |
1~5 |
64 |
1 201~3 200 |
50 |
1~7 |
100 |
3 201~10 000 |
80 |
1~10 |
160 |
6.3.3 判定準則
按6.1條、6.2條判定。